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十分重要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中有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是:保全措施是否可以超额冻结,即冻结财产的价值超过请求的诉讼标的额。本文将对超额保全制度做出详细阐述,并分析其在法律上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能否超额保全,因此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此外,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超额保全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冻结的财产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在其他保全措施无法有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考虑超额保全。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益的影响。超额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或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尊重被申请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审查认为符合超额保全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被冻结的财产价值超出诉讼标的额部分,称之为超额部分。超额部分在诉讼结束后,若经审理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该部分财产的冻结;若证明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些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采取超额保全措施,应当有利于查明事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明显不当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同时,应当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