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本文将重点探讨未保全财产转移与拒执罪的认定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二)客体要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客观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并且能够执行而故意不执行。
未保全的财产转移,是指在人民法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将自身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进行隐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 转移财产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将财产转移是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
2. 转移财产造成严重后果: 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拒执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除上述两点外,还需同时符合拒执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例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等。
1. 出于正当理由的财产处置: 被执行人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债务、家庭生活支出等正当理由进行的财产处置,不属于逃避执行的行为。
2. 转移财产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执行人虽然进行了财产转移,但仍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未造成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后果。
3. 不符合拒执罪其他构成要件: 例如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执行等。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反而将公司名下唯一的一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导致无法执行。后经查明,丙公司系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关联公司,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意图。
**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非但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反而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张某欠李某借款1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判决生效后,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5万元的汽车卖掉,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后经查明,张某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足以偿还李某的借款。
**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卖掉了自己的汽车,但其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足以偿还李某的借款,并未造成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拒执罪。
对未保全的财产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执行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把握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既要依法严惩逃避执行的行为,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