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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06-29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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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常会申请财产保全。然而,实践中却存在当事人忽略将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其难以获得全部的费用赔偿。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这一问题,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实务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费的性质及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收取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本案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与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一致,即“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承担”。

二、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的后果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只关注到主张的本金、利息等实体权利,而忽略了将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1. 无法获得财产保全费的赔偿

根据“诉讼标的确定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如果当事人未将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法院将无法支持其关于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即使其最终胜诉,也无法获得财产保全费的赔偿。

2. 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当事人未在第一次起诉时将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之后又想要求对方承担该费用,则可能需要另行起诉。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精力成本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针对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 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作为胜诉方的一种合法权益,即使未明确列入诉讼请求,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支持该观点的案例包括:(2021)最高法民申4797号等。

2. 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诉讼请求的确定性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将损害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预见性。支持该观点的案例包括:(2019)京01民终8245号等。

3. 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财产保全费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已经明确表示将财产保全费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即使未明确列明,也应当视为已经提出该项请求;反之,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并未提及财产保全费,则不应支持其请求。支持该观点的案例包括:(2017)沪01民终1875号等。

四、实务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费未列入诉讼请求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注意以下几点:

1. 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当事人先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评估自身案件的风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2. 完整列明诉讼请求

在起诉状中,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避免因遗漏相关内容而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3. 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固定与财产保全费相关的证据,例如财产保全裁定书、缴纳财产保全费的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结语

财产保全费虽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比较小,但其作为胜诉方的一项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高度重视财产保全费的问题,避免因疏忽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财产保全费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