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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财产保全 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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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财产保全 法院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庭或者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临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依据; 保全的标的明确; li>具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以及转移其他财产可能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的紧迫情形。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标的、范围、理由、请求等;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在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财产保全的审批程序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准予保全的,必须同时作出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法院诉讼保全

仲裁庭对申请不予保全或者超过5日未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依法裁定保全。裁定保全的,由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协助执行。

五、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即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特定财产; 扣押,即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 冻结,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必要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期限为30日,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七、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保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申请保全不当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仲裁庭或者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谨慎行事,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

八、仲裁与法院财产保全的差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存在一定差异:

申请主体不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仲裁庭审查,而法院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审查; 申请条件不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转移财产的证据,而法院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要求提供该证据; 执行方式不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仲裁庭协助执行,而法院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执行。

九、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仲裁庭或者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公正,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