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申请人因撤回起诉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撤销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的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说明理由:申请中应当明确说明撤销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撤销范围。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撤诉解除生效时间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规定,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当日,保全措施即行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撤销裁定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关送达撤销裁定。有关机关收到撤销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撤诉解除的实际生效时间可能会有所滞后。
当事人在撤销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在确定不需要财产保全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充分理由: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必须有正当理由,不能滥用撤销权。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会重点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正当、充分。 送达裁定: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关送达撤销裁定。送达及时与否直接影响到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解除。 注意责任:撤销财产保全不代表免除申请人的保全责任。如果申请人因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撤销财产保全后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产保全撤诉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财产保全撤诉后是否立即解除,主要取决于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证据等因素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后,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撤销时,应当及时、充分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撤销裁定。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撤销财产保全后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