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的;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双方尚未离婚,但因婚姻关系矛盾,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的; 已经提出了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的; 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为逃避执行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的; 案件涉及的财产容易损坏、毁损、灭失,法院经过审查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是法院对不动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扣押是对动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冻结是对存款、投资等银行账户资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拍卖、变卖:法院对特定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执行。 禁止处分:法院禁止当事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如禁止出售、出租、抵押等。 行为保全:法院责令当事人停止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保全的标的是否明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财产保全经采取后,并非一直有效。当以下情形发生时,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的理由消失;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 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只适用于诉讼期间,诉讼结束后法院会自动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保全无效;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诉状,如果迟迟不提交诉状,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不便,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提出申请,避免滥用诉讼保全。[图片1: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图片2:不动产查封通知书]
[图片3:动产扣押清单]
[图片4:银行账户冻结通知书]
[图片5:禁止处分令]
[图片6:停止行为保全令]
[图片7: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