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作出的重要法律文书,那么财产保全裁定书究竟由谁制作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主体、制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包括:
案件受理法院:即受理当事人起诉或申请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果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与案件受理法院不在同一辖区,为了方便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的申请移送到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裁定只能由法院的法官作出,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制作或签发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以及能够证明其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 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是否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内容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则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是否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明确等。 作出裁定:经过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就会作出裁定,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反之,则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裁定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自送达时生效。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案号、案件名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等。 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等。 裁定部分:明确说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包括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期限等。 尾部:包括裁定日期、审判组织成员签名、法院印章等。在申请财产保全或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如果在诉讼结束后才申请,可能因为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无法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如果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明确,法院可能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如果因为采取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复议或诉讼: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