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向第三方或境外提供担保业务时,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的风险控制需要,常常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不乏有反担保范围大于追偿权的情况。由于主债权对应求偿权,反担保对应反担保债权,因此,反担保范围大于追偿权,从法律上看,即反担保债权超过求偿权。
反担保大于追偿权有以下主要表现形式:
反担保物价值或反担保合同项下资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 反担保物设置后升值,升值部分大于求偿权。 主债权多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银行获取了部分担保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反担保范围大于其对该债务人的求偿权。 主债权有期限,反担保无期限,反担保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仍有效。反担保范围大于追偿权的原因
反担保大于追偿权成因较多,主要可归纳为:
业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业务人员在获取反担保时,未充分考虑实际可实现的求偿权范围,导致反担保范围与应有的求偿权范围不匹配。 反担保操作不当。商业银行在获取反担保时,管理不当,对反担保物的价值评估不审慎,导致其价值虚高。 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担保大于追偿权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使得商业银行受此诱惑,放松风险管控。反担保大于追偿权的风险
反担保范围超过追偿权既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又可能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风险。
挤占其他债权人权利。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商业银行因拥有超出其求偿权范围的反担保物,可优先受偿,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能被撤销。反担保大于追偿权,属于越权担保,可被人民法院撤销。 影响商业银行声誉。反担保大于追偿权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方式,严重损害商业银行的声誉,也可能造成民事赔偿责任。防范反担保大于追偿权的措施
为了防范反担保大于追偿权的风险,商业银行应采取积极措施:
加强风险教育。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反担保风险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 完善反担保管理。商业银行应完善反担保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反担保物的价值,禁止获取超过其将来可实现求偿权范围的反担保。 改进反担保操作。在担保业务中,商业银行对价值评估不确定的反担保物,可采取质押或抵押等反担保方式,并应适度留有安全垫。 加强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反担保业务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反担保大于求偿权的行为。反担保大于追偿权是一种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风险,保障自身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