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期间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从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被保全的财产包括: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对履行判决、裁定有重大影响的财产 诉讼标的物 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保全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当事人享有诉讼请求权的证据 证明被保全财产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危险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
根据《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禁止转移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在选择保全方式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 有利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原则 保全财产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数额相适应的原则 保全措施不得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保全的效力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时刻起生效。在保全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全财产的处分权限由人民法院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被保全财产为生活必需品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制作解除保全的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因申请保全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保全措施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保全人仍能证明毫无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危险,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应用非常广泛,这里列举两个典型的案例:
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处。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诉讼请求权,且张某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于是裁定对张某的房屋予以查封。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孙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原物原价。诉讼期间,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孙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请求权,且孙某没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于是裁定不予保全。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用的强有力措施,在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人民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应当充分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