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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6-28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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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的含义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申请人请求数额的财产,而不能超出该范围。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比例原则”或“适度原则”,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则法院最多只能冻结、查封或扣押乙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而不能超出该范围。

##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主要依据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和标的不明确的; (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申请人请求数额的财产。

## 四、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的意义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而该原则的适用,可以防止过度保全,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2. **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有些申请人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夸大诉讼请求,以期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更多财产。该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限制申请人的这种行为,防止其滥用诉权。

3. **维护司法公正**。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成本的平衡,维护司法公正。

## 五、不适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的情形

虽然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 **案件有给付内容,但给付金额不确定或难以计算**。比如,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由于赔偿数额难以在诉讼初期确定,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全范围

2.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比如,被申请人已经开始变卖财产、转移资金、注销公司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扩大保全范围,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船舶碰撞、海上污染损害等案件的财产保全,就有特殊规定,不适用一般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

## 六、总结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则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案情灵活适用,做到既要防止过度保全,也要防止保全不足,真正实现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