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当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不服,认为法院的保全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标的物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命令或者其他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不服,认为法院的保全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
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提出财产保全申诉: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期限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执行复议: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复议。执行复议的期限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财产保全申诉中,被执行人可以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保全措施不当: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保全标的物的范围或采取了不当的保全方式,造成被执行人过度的损害。 缺乏保全依据: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风险。 损害过大:财产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过大,与保全的利益不成比例。 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合法当事人。 程序违法: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措施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未经被执行人陈述意见或未告知被执行人保全的理由和期限等。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诉后,将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审查申诉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诉。 调查核实申诉人的抗辩理由,收集相关证据。 组织庭审,听取申诉人和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案例1:**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李某的申请对张某的一套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张某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他父母的唯一住所,法院的保全措施侵犯了他的父母的居住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撤销了对该房产的保全措施。
**案例2:**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要求支付工程款5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赵某的申请对王某的一台挖掘机采取了保全措施。王某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称该挖掘机是其公司的主要生产工具,法院的保全措施对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变更了对该挖掘机的保全措施,由冻结银行账户改为定期查看财产状况。
财产保全申诉是被执行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申诉,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