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4-06-28 05:02
  |  
阅读量:

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在审理案件进行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暂时性措施的行为。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之一,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等情形的;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但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可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诉讼标的物为价值较大的动产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藏等情形,请求先行查封或者扣押的; 申请保全的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等情形,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等情形的; 申请人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申请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禁止他人处分和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包括查封动产和查封不动产。 扣押: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将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动产扣押到保管地点,包括扣押动产和扣押车辆。 冻结: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和转移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财产。 限制消费: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禁止被申请人高消费或进行特定消费活动,如限制乘坐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使用信用卡等。 中立第三人责令保管: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责令特定第三方接收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并妥善保管。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一般予以持续保全,直到裁定被撤销或者案件结束时止。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申请。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准许,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裁定是否继续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裁定继续保全,每三十日内可续保一次,但每次续保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和转移行为。有关单位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拒不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六、财产保全的其他规定

1. 申请人的保证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数额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确定。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2. 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该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3. 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申请理由,作出解除或者继续财产保全的裁定。

4. 承担损失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财产保全理由出现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