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旨在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能獲得應有的救濟,防止一方當事人於訴訟終結前處分或變更其財產,影響勝訴一方的執行利益。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聲請假扣押者,應提供適當擔保。由於當事人提供的擔保可能會因各種原因不足或不適當,為了維護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有必要有補充或更換擔保的機制,防止保全措施被解除,保障勝訴方權益,促進訴訟公平及效率。本文將探討訴訟保全擔保更換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等議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經聲請假扣押之法院認為擔保不足或不適當時得命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增加或更換擔保,逾期未增加或更換擔保者,法院得解除假扣押。由於擔保不足或不適當的情形不一而足,因此實務上對於具體應如何認定,並無統一見解,主要由法院依個案具體判斷。一般而言,當事人提供的擔保不足或不適當的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擔保金額不足,不能有效擔保聲請人請求之金額。 擔保人信用不佳,擔保能力有疑慮。 擔保方式不適當,例如以現金作為擔保時,可能因金額龐大而影響聲請人運用其財產。 擔保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擔保的效力。當法院認為擔保不足或不適當時,聲請人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增加或更換擔保。法院對於增加或更換擔保的期限,沒有強制規範,應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審酌聲請人的具體情況與請求,合理予以裁定。
聲請更換擔保的方式,實務上主要有兩種方式:
以聲請假扣押事件繫屬法院提出。 另行向法院聲請更換擔保之裁定。前者實務上較為常見,聲請人可在假扣押事件中提出增加或更換擔保之聲請,法院收到聲請後會將該聲請移送至原本受理假扣押之法官處理。後者則是由聲請人向受理假扣押事件以外之法院聲請,由受理聲請之法官作成更換擔保之裁定。此種方式較為少見,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聲請人與原受理假扣押事件之法官間有迴避事由或聲請人不清楚假扣押事件繫屬法院等情形。
聲請人提出補充或更換擔保的聲請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聲請人所提供的擔保是否適當。法院在審理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聲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足以擔保聲請人請求之金額。 聲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擔保方式。 聲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具有適當之信用保障。 聲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該案之具體情形。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人聲明或所提供的擔保適當時,應作成核准增加或更換擔保的裁定;反之,應作成駁回聲請的裁定。法院裁定驳回聲請後,聲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抗告,並由抗告法院審理決定。
法院作成准許增加或更換擔保的裁定後,法院即解除原假扣押或假處分,並以新提供的擔保繼續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若聲請人未於法院指定期間内增加或更換擔保,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原假扣押或假處分。法院作成駁回增加或更換擔保聲請的裁定,將造成原先實施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被解除,聲請人應立即提供適當之擔保,以免假扣押或假處分遭解除。
擔保的補充與更換雖然在實務上常被通用,但兩者在法律上仍有區別:
補充擔保:指聲請人原先提供的擔保不足以擔保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或聲請不適當時,聲請人再提供另一種擔保,以補正原先擔保之不足或不適當之情形。 更換擔保:指聲請人原先提供的擔保完全被新的擔保所取代。此區別主要是因為,補充擔保並未改變原先擔保的效力,新提供的擔保僅補充原先擔保之不足或不適當部分;而更換擔保則是將原先所提供的擔保完全取代,由新提供的擔保取代原先擔保的地位及效力。
假扣押執行是指在訴訟終結之前,聲請人對於假扣押標的物有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時,得請求法院將假扣押標的物交付勝訴方點交或拍賣,變價清償。實務上,假扣押執行往往會因擔保不足或不適當時機提出更換擔保,此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更換擔保後,原先假扣押執行效力並不會因此喪失:實務上,更換擔保大多是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的一環,並不會影響原先假扣押執行的效力,即使在更換擔保後,如果聲請人勝訴,仍可依原來假扣押執行程序進行拍賣變價或點交。 聲請更換擔保可能會影響假扣押執行之時效:假扣押執行時效僅能在假扣押裁定確定後一年之內起算,但如果聲請更換擔保,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是假扣押程序的重新開始,此時假扣押執行時效將重新起算。 聲請更換擔保可能會提供被聲請人反擊的機會:被聲請人可能會以聲請更換擔保為由,提出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聲請,聲請法院撤銷原本假扣押效力,此時若法院認為被聲請人之聲請有理,可能會解除原假扣押執行程序。因此,聲請人提出更換擔保聲請時,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因此影響假扣押執行效力或時效,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防範被聲請人反擊之可能性。
訴訟保全擔保更換制度旨在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防止保全措施被解除,保障勝訴方權益,促進訴訟公平及效率。法院在審理更換擔保時,應審慎查明新提供的擔保是否足以擔保請求金額、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個案情形等因素,以確保訴訟保全措施的適當性。實務上,聲請人應注意補充擔保與更換擔保的差異,以及更換擔保可能對假扣押執行程序產生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不利後果,確保訴訟保全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