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是指作为主要担保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物以及作为从属担保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关系存续期间一并接受保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每一债务主张优先权。该条规定了债权人在有多个债务人时享有的优先权,也为担保物一并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有两种以上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分别行使担保权,也可以就全体担保物行使担保权。该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多个担保物享有的权利,为担保物一并保全提供了实践依据。担保物一并保全的范围包括:
**主要担保债务的担保物:**指为保障主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担保物,如抵押物、质押物、保证合同等。 **从属担保债务的担保物:**指为保障从属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担保物,如连带责任保证、补充担保等。担保物一并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多个担保:**即债务人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 **担保共属于一人:**即多个担保物均属于同一债务人所有。 **担保为同一债权担保:**即多个担保均为保障同一债权的履行。担保物一并保全一般有两种做法:
**债权人统一行使担保权:**即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权,优先满足主要债务的清偿,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从属债务。这种做法有利于债权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利于平衡各个担保人的利益。 **债权人分别行使担保权:**即债权人分别就主要担保债务的担保物和从属担保债务的担保物行使担保权。这种做法有利于平衡各个担保人的利益,但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担保物一并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加强了债权人的权利:**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扩大了债权人可用于实现债权的担保物的范围,加强了债权人的权利。 **促进了担保关系的稳定:**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担保物,促进了担保关系的稳定。 **平衡了各个担保人的利益:**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衡各个担保人利益的作用,避免了债权人偏袒个别担保人的情况。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形:
**企业融资:**当企业融资时,往往会提供多种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个人贷款:**当个人贷款时,也可能提供多种担保,如抵押、房产担保等,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适用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不能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同时平衡担保人的利益。 **谨慎适用:**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可能会对债务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谨慎适用,避免过度保全。 **注意担保物的性质:**担保物的性质不同,对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的适用影响较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是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加强了债权人的权利,促进了担保关系的稳定,还平衡了各个担保人的利益。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慎适用担保物一并保全制度,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又要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