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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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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 一、引言

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的准许其申请继续有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对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裁定内容、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 二、续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有效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必须已经获得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且该裁定处于有效期间内。 2. **保全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需要在原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保全。 3. **续行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不续行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等。 4.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审查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时,还会考虑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被申请人是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等。

## 三、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 **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申请事项、理由、续保期限等内容。 2. **原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应当提供原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原件或经法院核实的复印件。 3. **财产保全担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原担保不足以弥补续保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4. **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风险的证据,证明如果不续行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等。

## 四、法院对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法院收到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后,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等。 2. **实质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续行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是否存在有效财产保全裁定、续行保全的必要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审查期限:**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十日。

## 五、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

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 2. **申请事项:**即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事项。 3.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准许续行保全的理由。 4. **裁定结果:**准许或者不准许续行财产保全。 5. **续保期限:**如果法院准许续行保全,应当确定续保的期限。 6. **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 **落款:**包括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日期等。

## 六、对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

当事人对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申请不影响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 七、结语

续行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续行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