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这里所称的"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应当从收到裁定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第10日届满为止。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有11天的时间提出异议申请。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信息、住所等) 提出异议的法院 异议的裁定书编号 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异议请求 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当事人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清楚、具体地说明自己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例如: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 被保全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不应当全部保全 保全措施过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以同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请求,但应当说明解除或变更的理由和根据。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提交:
直接送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邮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但应当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并保留邮寄凭证。 电子送达:如果人民法院开通了电子送达系统,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异议申请书。注意: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提交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此外,异议申请书应当缮写规范,内容完整,证据材料齐全,否则可能导致异议申请被驳回。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异议请求的,可以驳回异议。驳回异议后,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异议请求的,可以准予异议。准予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决定,可以采用裁定书或者通知书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及时予以执行。
1. 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复议和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申诉申请应当在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10日内提出。
2. 财产保全异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限、内容、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