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后优先获得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其他法定福利。随着企业破产案件的增多,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本文将对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全面解析,包括其适用范围、程序、保全措施等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适用于下列情况: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企业重整期间,职工的主张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且重整计划可能导致职工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 企业预重整期间,职工的主张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且企业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一般由职工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应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债权数额、申请保全财产的原因和依据等事项。法院在受理职工的申请后,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企业。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债权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企业在银行的存款,防止企业转移或变卖资产。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企业的货物、设备、车辆等动产,或者查封、扣押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禁止转让财产:禁止企业转让其财产,防止企业恶意逃避债务。 指定财产管理人:指定财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企业处置其财产损害职工债权。 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间一般为6个月。在保全期间内,企业不得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如果企业违法处分其财产,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追缴。保全期间届满后,如果企业破产程序尚未结束,职工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对保全的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财产管理人负责对保全财产进行保管、清点、估价、变卖等管理处置工作。在保全期间内,保全财产的收益归职工债权所有。如果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仍有剩余的保全财产,法院将根据职工债权的优先顺序将其分配给职工。
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
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职工债权已全部清偿; 法院裁定驳回职工的保全申请; 职工撤回保全申请; 保全期间届满,职工未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对于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后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职工的优先受偿权: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通过冻结、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防止企业转移或变卖资产,从而保障职工的优先受偿权,确保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其他法定福利能够得到优先清偿。 防止企业恶意逃避债务: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通过禁止企业转让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等措施,防止企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了职工在企业破产后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护了社会稳定。破产职工财产保全程序是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后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保全措施等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