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财产是指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转化的财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等。浮动财产的特点是不稳定、变动性大,流动性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浮动财产原则上不能被保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转移财产或者毁损、隐匿资产行为的危险的; 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了部分财产,无法找到、查封或者冻结其他财产,但有重大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需要追缴的。浮动财产保全范围包括: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 应收账款(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正在发生的债权); 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其他符合浮动财产定义的财产。浮动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主要有:
扣押保全:法院将浮动财产扣押至指定场所或由指定人员保管,以防止其转移或毁损; 冻结保全:法院冻结浮动财产,禁止被执行人使用、转移或处分该财产,以防止其被转移或变卖; 查封保全:法院查封浮动财产,禁止被执行人使用、转移或处分该财产,并可将其从被执行人处移交法院或指定人员保管。浮动财产保全可以因下列原因被解除:
提供担保; 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 裁判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 保全措施不当或者违法;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浮动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损害补偿责任:法院在执行浮动财产保全措施时,造成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期间:浮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善意第三人保护:在浮动财产被保全期间,善意第三人取得被保全财产的,法院应当尊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享有转得财产的债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必要性原则:浮动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浮动财产因其不稳定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原则上不可被保全。但法律上规定了例外情形,允许浮动财产在特定条件下被保全。浮动财产保全涉及的范围、执行方式、解除依据等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