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和使用措施,以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在仲裁裁决书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可能的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中止调解或仲裁程序,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可能的。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财产的请求。 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符合条件的,应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采取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经批准延长的,保全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有:
当事人申请解除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案件执行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的。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担保。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作用主要有:
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在仲裁裁决书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属于紧急措施,原则上只适用于证据证明有紧急情况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随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以免影响对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例一: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发生劳动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理由是公司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书无法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决定中止仲裁程序,告知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并对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最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裁决书时,由于公司财产已经被保全,张某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
案例二:
某员工李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李某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理由是公司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书无法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裁定驳回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仍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某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未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裁决书时,公司已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了境外,李某无法拿到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