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具有法定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其中,工资卡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来源,也可能成为法院查封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法院查封工资卡的前提条件是:
债权人已经取得胜诉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强制执行文书; 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强制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裁定或其他强制执行文书; 债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工资卡是必要的。法院查封工资卡的范围一般包括:
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工资账户,包括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和信用卡账户; 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用于接收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账户; 被执行人名下用于存放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社保卡账户。法院查封工资卡的流程通常如下: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准予查封; 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查封令; 银行或金融机构接到查封令后,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账户; 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送达手续,并告知被执行人其工资卡已经被查封。工资卡查封后,被执行人仍然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有权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查封行为进行审查; 有权申请执行和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分期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强制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权申请执行终结,偿还全部债务后,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工资收入不得被查封: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于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抚恤金的工资收入; 其他依法不得被查封的工资收入。对于法院发出的查封令,银行或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执行,履行下列职责:
接到查封令后,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账户; 定期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 在查封解除前,不得向被执行人提供任何转账、取现或其他资金划拨服务。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查封工资卡的比例,以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又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卡并非唯一可以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房产、车辆、股票等其他财产也可能被查封。因此,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强制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财产被查封,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