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先予以扣押、冻结、查封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重大嫌疑。 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应当设定担保。《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下列几种诉讼: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因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针对诉讼标的所对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终结后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及有证据证明有必要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保全数额,一般以诉讼请求的数额为准。但是,如果诉讼标的为特定财产,则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标的。保全数额不得超过下列范围:
在诉前申请保全的,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在诉中申请保全的,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的数额。 诉讼终结后申请执行的,按照发生执行的金额及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计算。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金钱担保:即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银行保函担保: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赔偿其损失。 第三方担保: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承担赔偿申请人因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已撤诉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生效。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生效。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伪造的或者作出的保全违反法律规定的。 保全期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法院认为提供的担保足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