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可能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而使胜诉方利益受损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出于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目的,原告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措施。调解与诉前保全的关系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非对抗性方式,在调解达成后,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已经得到实现,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此时,诉讼中原有的保全措施是否继续存在的法律问题就随之产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措施在调解后应当解除,但有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及解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继续维持诉前保全措施: 1. 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继续维持保全措施的; 2. 人民法院认为不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调解协议无法执行的。如果当事人需要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符合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解除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 4. 提出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5.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6. 申请人认为应解除保全措施的证据材料清单; 7. 申请人签名、盖章; 8. 申请日期。
诉前保全解除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被保全的财产或者证据应当及时返还给被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后,原告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保全程序另行审查。在被保全的财产或者证据已经不存在的,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总结
调解后是否解除诉前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调解后应解除保全措施。但如果当事人协议继续维持保全措施,或法院认为不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调解协议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维持诉前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