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旨在确保在案件审判结果确定前,涉案财产处于保存状态,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书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本案的起诉状复印件或申诉状复印件 本案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理由和证据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理由如下(请详细说明):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支持上述异议理由:
(证据1) (证据2) (证据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本案的财产保全裁定。
注:本异议书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留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