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实现。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则是指,在追加被执行人的同时,为了防止被追加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追加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追加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必须持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证明被执行人负有明确的给付义务。
2. 申请执行的案件属于可以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类型。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等案件。
3. 被追加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共同责任、补充责任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4. 申请执行人已经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但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必要追加被申请执行人才能执行到位。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追加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申请执行人。
2. 公司债务承担案件: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等为被申请执行人。
3. 保证责任案件:可以追加保证人为被申请执行人。
4. 继承案件:可以追加继承人为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同时,如果担心被追加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追加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条件。
2. 有证据证明被追加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并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3.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规定无需提供担保的除外。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追加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担保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对被追加人的动产、不动产、资金等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
2. 冻结:冻结被追加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等。
3. 扣押:扣押被追加人的财产,例如车辆、船舶等。
4.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追加人出境等。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例如生效法律文书、被追加人财产线索、担保承诺书等。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开始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执行,并制作执行笔录。被追加人应当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拒不执行或阻碍执行。
1. 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如果错过最佳时机,被追加人可能已经转移或隐匿了财产,导致保全措施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2.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追加人负有责任,以及其财产状况和可能采取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申请的可能性就越大。
3.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金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适应。
总之,追加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是申请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追加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申请人在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