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日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到”是指实际收到裁定书,而不是邮寄送达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是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裁定书,则收到的时间应当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十日期限,则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此时,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载明复议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案号、申请复议的裁定名称及理由;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将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原人民法院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管辖权; 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将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如果复议法院认为原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正确,则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如果复议法院认为原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则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并可以作出新的裁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复议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复议申请的; 原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复议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如果复议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实践中,为了提高财产保全复议的成功率,当事人可以注意以下几个建议:
认真审查财产保全裁定,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并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 在复议申请书中详细阐述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积极配合复议法院的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当事人可以提高财产保全复议的成功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