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即将解除婚姻关系时,夫妻任何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清远,夫妻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 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及抚养、赡养权利人生活困难的;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夫妻共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财产; 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等; 夫妻共同的知识产权收益; 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保全的范围。
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理由和事实依据等;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财产线索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流水等; 其他证明材料,如遭受家庭暴力、遗弃的证据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裁定。
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保全措施:
查封:对不动产、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处分; 扣押:对财产进行扣押,控制其占有、使用; 冻结:对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使用; 其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一方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在清远,夫妻一方如果遇到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