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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保全原告申请撤诉
发布时间:2024-06-2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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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保全原告申请撤诉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其中诉讼保全又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院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另一种是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再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授权保全,指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并未直接采取保全措施,而是授权原告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那么原本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应当一并解除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授权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据此,授权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

2. 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二、原告申请撤诉对授权保全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准许。但是,原告撤诉是否会导致授权保全自动解除呢?

对此,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原告在法院尚未作出授权保全裁定之前申请撤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院尚未作出授权保全的裁定,因此不存在解除授权保全的问题。原告的撤诉申请一旦获得法院批准,则意味着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法院无需再就保全问题进行审查。

**2. 原告在法院作出授权保全裁定之后申请撤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院已经作出了授权保全的裁定,因此原告的撤诉行为并不会自动导致授权保全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因此,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但其申请保全的行为本身没有错误,法院不应解除保全。

三、被告的救济途径

在原告申请撤诉后,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或者认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申请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及有关财产权利主张权利,或者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者案件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2. 申请损害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授权保全原告申请撤诉后,授权保全是否应当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原告在法院尚未作出授权保全裁定之前申请撤诉,则不存在解除授权保全的问题。如果原告在法院作出授权保全裁定之后申请撤诉,则原告的撤诉行为并不会自动导致授权保全的解除,被告可以通过申请解除保全或申请损害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