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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谁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21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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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谁申请财产保全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甚至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债权人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却发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时,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明显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则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谁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一、执行转破产的两种路径

执行转破产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 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转入破产程序。一般来说,执行转破产存在两种路径:

1. 执行程序中启动破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另行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事实根据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在中止执行后六个月内, 无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依据,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时, 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财产强制措施。

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1. 债权人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 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破产案件 debtor 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 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后, 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有损害之虞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明确的是,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法院尚未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继续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另行申请破产。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 拥有特定财产的初步证据,例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2. 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 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例如被申请人 存在转移财产的异常行为等。

3.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

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加贴封条、 设置标志或者制作清单, 禁止被申请人处置。

2. 扣押、冻结

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 处置。

3. 其他措施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等。

五、结语

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以防止债务人 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议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