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因此,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总计最长可以达到两年。
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从财产保全措施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158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从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开始,冻结从冻结令送达被执行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日起开始。
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案件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或者解除保全。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案件审结后法院作出支持申请人的判决,则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直到判决执行完毕;如果法院作出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则保全措施即时解除。
对于已经冻结的存款,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案件审结后法院作出支持申请人的判决,则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直到判决执行完毕;如果没有继续冻结,则冻结的存款将自动解除冻结。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裁定延长保全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继续保全的;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抗拒执行行为的;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执行工作受到影响,需要保全期限延长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裁定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解除包括: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解除、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和案件终结。具体情况下,解除保全的条件如下:
保全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审结的,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案件已经审结,法院作出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且不存在继续保全的必要性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制作解除保全的笔录。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转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