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诉讼保全手段,旨在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提供保障。对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是否需要再行裁定续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续封的法律依据、续封的条件、续封程序、不续封的后果四个方面,对财产保全续封的必要性及操作进行论述。
一、财产保全续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继续保全。”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续封的法律依据,即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继续保全。
二、续封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十条和《保全规定》第九条,财产保全续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已届满; 需要继续保全的,当事人须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包括: 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 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以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有其它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采取续保措施符合防止财产转移、减少损害的目的。三、续封程序
财产保全续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续保申请:申请续保的当事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续保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续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续保条件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裁定。 送达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续保裁定如果具有强制性内容,还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继续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执行。续保保全仍由原承办法官执行。四、不续封的后果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续保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续保条件,则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下列后果:
被保全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已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的,人民法院将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之诉中,由于财产保全已解除,申请人将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偿被执行人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已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线索的,但保全期限已过且未续保,则申请执行人将失去留置、追索该财产的权利; 对于需要追加执行的案件,如果财产保全期限已过且未续保,申请执行人将失去主张追加执行的权利。结语
财产保全续封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重要措施。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继续保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续封的必要性和操作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