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商业交易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减少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然而,对于保证人而言,提供履约保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因此,有人主张履约保函应采取见索立付的原则。
见索立付原则是指在提供履约保函时,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向其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才需要履行支付责任。具体来说,保证人不会事先预付全部保额或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提供保函,而是将保函的效力限制在当债权人明确要求索付时发生。这样可以使保证人的资金流动性更好地得到保障,并减少了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一方面,见索立付原则可以有效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履约保函采取预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保证人需要提前垫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增加了其资金压力和风险。而见索立付原则可以使保证人在未遭受任何损失前不需要支付费用,降低了其承担的经济风险。
另一方面,见索立付能够强化债权人的监管职责。债权人只有在真正需要时才会向保证人索赔,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更加谨慎地履行客观证明的义务。这对于防止滥用、虚假索赔等行为具有一定的压制作用,维护了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也有人对见索立付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采取见索立付原则可能会减弱保函的意义,降低债权人的信心。如果债权人对于保障履约无法获得及时保障,可能会选择其他更可靠的担保方式,导致保函的功能被削弱。
综上所述,在确定履约保函的形式时,采取见索立付原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它既能保护保证人的利益,降低其经济风险,又能强化债权人的监管责任,减少滥用和虚假索赔的可能。当然,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