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为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异议期间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期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不影响保全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请求法院撤销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在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保全。
财产保全异议有严格的期限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丧失程序上的救济机会。建议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异议期限,并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例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债权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异议方式。例如,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直接请求法院撤销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异议的相关规定,在遇到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