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而查封次数限制是法律规定对同一财产查封次数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查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查封权。
关于查封次数限制,我国法律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同一财产的查封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但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多次查封:
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再审,需要对涉案财产重新查封的。 执行裁定被撤销或变更,需要对涉案财产重新查封的。 执行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重新申请执行,需要对涉案财产重新查封的。 经查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对隐匿、转移的财产进行查封的。 被查封的财产需要保全,而原查封手段不足以保全的,需要对涉案财产加封的。法院查封财产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且有必要继续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查封期限,但延长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执行完毕的。 执行和解的。 执行终结的。 查封有误的。 被查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 因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查封的。被查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及时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违反查封次数限制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查封财产的保全,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查封财产的范围应当合理,不应影响被查封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查封财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灭失、毁损和转移。 对查封财产的清点、估价和保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制作清单和保全证明。 对被查封财产的处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被查封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查封次数限制是法律对债权人查封权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被查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查封权。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查封次数限制的规定,并在查封、解除查封和财产保全等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