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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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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财产保全

在商业诉讼日益增多的今天,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较低,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该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问题,分析其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一、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做好准备,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财产和行为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滥用的表现形式

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指申请人明知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如拖延诉讼、给对方施压等,而故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过度保全。 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或采取的保全措施过于严厉,超出了必要限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行为。 虚假陈述。 指申请人为获得法院支持,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定的行为。 不及时解除保全。 指在保全原因消失或案件终结后,申请人不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长期冻结,遭受不合理限制的行为。

三、财产保全滥用的危害

财产保全滥用会给被申请人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财产被冻结或查封后,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企业停产倒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浪费司法资源。 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会增加法院的审判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 损害司法公信力。 财产保全滥用会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降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防范财产保全滥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财产保全滥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

(一)完善立法

提高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 可以考虑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细化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规定不同类型案件的保全条件和标准,防止过度保全,并完善保全期限和解除保全的程序规定。 加大对滥用保全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虚假陈述等滥用行为,可以考虑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应的罚款、赔偿等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强司法审查

严格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保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防止恶意申请。 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期限。 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期限,避免过度保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滥用职权、违法违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强化当事人自律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提高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抵制滥用行为。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其运用应当适度,防止滥用。健全完善财产保全制度,需要立法、司法、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