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冻结异地房产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是指在异地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执行法院通过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申请人民银行协助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异地有房产,便向异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异地法院对该房产采取冻结措施。
异地法院对异地房产采取冻结措施,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名下有待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在异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执行法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异地法院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进行前期审查,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以及是否符合冻结条件。
执行法院在前期审查合格后,会向上述相关材料,向异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异地法院采取冻结措施。
异地法院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查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并在确认后,对该房产采取冻结措施。
异地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会将冻结结果及时反馈给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对异地房产采取冻结措施后,在以下情况下会解除冻结:
执行完毕,已对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或变卖。 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根据异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冻结措施。 法院认为不宜再继续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已经被诉人正在履行或者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其银行存款和其它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请求其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经催收后乙公司仍未还款,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乙公司。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共24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乙公司在乙地有房产,于是向乙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乙地法院对该房产采取冻结措施。乙地法院受理后,及时查询网络查控系统,确认乙公司在乙地确有房产,并对其进行冻结。在乙地法院的协助下,甲公司顺利执行到位。
异地法院对异地房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执行异地判决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冻结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