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为了规范财产保全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9月3日开始施行。本文将就《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例如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并不适用于以下案件的财产保全: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 执行案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法律依据; 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来生效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 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其中,关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判断,《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
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 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申请人为保障生活必需品、医疗费等必要支出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但以下情况除外: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也可以是保证。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其他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以实现担保权利为限,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财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规定》还对财产保全的期限、解除和转为强制执行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做好释明和说服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