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解除保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被保全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保全措施一旦解除,则意味着诉讼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控制状态终止。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解除保全申请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申请人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2、保全的财产不属被申请人所有,或者申请人无权申请保全的; 3、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
**1、申请**
被保全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交解除保全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解除保全的条件成立,则应当在1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解除保全的条件成立,则应当在15日内作出驳回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定。
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号;
2、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3、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4、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5、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6、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不服本裁定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一经生效,便具有以下的法律效力:
1、确认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后,诉讼中的被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支配权恢复,可以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
2、具有强制执行力。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定,申请人可以持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可变更或撤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修改原判决、裁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3、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的规定有所不同:
**1、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果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诉前保全措施的解除**
如果当事人在诉前申请保全措施,且法院准予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是民事诉讼中对保全措施进行解除的重要法律文书。解除保全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被保全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