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是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通过担保人的财产担保实现。那么,哪些财产可以作为保全担保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作为保全担保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 动产 不动产 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以银行存款作保全担保时,必须为银行认可的存款账户,且存款账户不得冻结或限制使用。
以有价证券作保全担保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有价证券,且有价证券不得已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原则上,动产均可作为保全担保。但下列动产除外:
不属于担保人所有的动产 已被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的动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 不宜查封、扣押的动产以不动产作保全担保时,一般需要先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书等材料。同时,不动产须经评估,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债权金额。
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应当明确载明担保人住所、保证标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救济途径。
除上述列举的财产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符合财产担保功能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保全担保。
并非所有财产都适宜作为保全担保,下列财产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保全担保:
拒不执行判决的债务人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故意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债务人的财产 因追索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财产 其他依法不适宜作为保全担保的财产为保障保全担保的效力,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冻结保全担保的财产 要求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第三方保证 对保全担保财产进行定期检查保全担保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解除:
申请保全担保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法院发现保全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申请保全担保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保全担保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保全担保保全担保是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选择保全担保时,应根据所保全的标的、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选择适宜的财产进行担保,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