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当案件审理终结,或申请保全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本篇文章旨在提供一份关于“解除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的撰写指南,并涵盖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形、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以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诉讼终结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对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 案件审理终结,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或无需履行。
3. 申请保全的情形已消失,例如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
4. 保全措施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一份完整的解除保全标的物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标题:**解除保全标的物申请书**
(2) 当事人信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
(3) 案由:简要说明案件情况,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4) 文书请求:明确提出解除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简明扼要地陈述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例如:
(1) 案件已审理终结,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并附上相关法律文书。
(2)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或无需履行,并附上和解协议。
(3) 申请保全的情形已消失,例如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并附上担保协议等证明材料。
(4) 保全措施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 再次强调解除保全标的物的请求。
(2) 落款: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1. 解除保全标的物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法院要求的份数)。
2. 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担保协议、财产损失证明等。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在撰写解除保全标的物申请书时,语言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建议在提交申请书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3.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4.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