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青秀区法院财产保全中心负责青秀区范围内诉讼财产保全事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秀区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由、申请标的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执行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依申请人申请,代为保全责任财产;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保证保全财产的安全和价值; 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保全工作进展情况; li>受理财产保全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青秀区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为:0771-2835192。当事人如需咨询财产保全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另外,财产保全中心还设有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当事人可前往窗口进行面对面咨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并说明保全的请求、理由、事实和证据;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身份证明材料; 担保书或者其他担保措施。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 lengkap 或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应当及时补充或完善。财产保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财产保全中心准予保全后,将立即执行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方式。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其他依法可以扣押的财产,扣留并保管在指定场所; 冻结:对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本票、债券和股票等财产,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 禁止处分:禁止被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出售、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财产保全中心执行保全裁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应当与保全请求相适应,防止过度保全; 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保障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避免对其造成的损失; 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防止财产价值的减损。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财产保全中心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险担保等。担保额度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
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或者其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中心可以恢复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要求财产保全中心代为保全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是指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财产保全中心受理代为保全责任财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
财产保全中心代为保全责任财产后,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责任财产的安全和价值。责任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生效裁判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财产保全中心不承担责任财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因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
青秀区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当事人如需申请财产保全或者了解相关事宜,可以拨打咨询电话或者前往保全中心咨询。财产保全中心将依法、及时、高效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