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后,如果债务人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或者扣押。本文将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分析保全解除担保的典型情形和法律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案情摘要: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名下一套房产,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被告提供足额现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查封。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出异议,主张被告提供担保为恶意规避执行,法院不应予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担保依法合规,且担保措施落实到位,遂裁定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担保的类型
我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债务人可以提供多种担保方式进行解除,包括:金钱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本案中,被告提供了金钱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担保的条件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是:债务人依法提供担保。本案中,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提供了足额的现金担保,其担保已达到法定要求。
三、恶意规避执行的认定
债务人恶意规避执行是指债务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后,采取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提供担保系恶意规避执行,但未提出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收到查封裁定的第二天就提供了担保,其行为不属于规避执行,不影响解除查封。
四、担保人主体的审查
对于提供保证担保或者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现金担保,担保人即为被告本人,不需要进一步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
《民事诉讼法》
第104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255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6条:债务人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