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件驳回后,财产保全措施如何解除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阐述案件驳回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材料和注意事项,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 保全措施不当的; 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的; 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 保全的期限届满的。在案件驳回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第5条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7日内做出裁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受保全的财产情况; 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认为应当由谁承担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必要的事项。法院在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前,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被申请人陈述意见。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附下列材料:
原告的起诉状副本; 原告的证据清单和证据复印件; 法院驳回案件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理由的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还应当附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当事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当事人在案件驳回后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提交充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充分的材料,证明案件已经驳回,且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解除财产保全后发现原告胜诉,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起再申请:如果法院第一次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结语
案件驳回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