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未被查封的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执行程序已经开始。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的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危险。 发现被执行人有尚未被保全的财产。当事人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联系方式。 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标的。 申请追加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据。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决定是否追加财产保全。如果追加财产保全获准,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追加财产保全的方式与财产保全的方式相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保全的需要决定。
追加财产保全的效力与财产保全的效力相同,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追加财产保全:
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的可能。 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和解。 追加财产保全明显过度,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决定是否解除追加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的可能和具体线索。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避免财产转移的发生。 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滥用。 如果追加财产保全获准,及时协助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追加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使用追加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