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以确保日后能够执行生效判决。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3、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5、财产线索材料(如财产所在地、形态、价值等)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1、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
1、担保材料(一般为保证金或保函)
2、紧急情况下可提供影像资料或电子证据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2、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3、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人提供担保
4、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冻结、扣押、查封或指定看守被申请人的财产
1、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2、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不予保全
4、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擅自处分已保全的财产
5、及时向法院报告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情况
A:一般情况下需要交纳保全担保金或保函。
A: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至20%。
A:申请保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被冻结或查封,原则上不能被执行。只有在案件判决或裁决生效后,才能根据生效文书申请执行。
A:可以。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A:保全措施一般持续至案件判决或裁决生效后,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延长保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