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及时性、强制性、临时性的特点,以防止被执行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流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申请、审查、执行。
(1)申请主体: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申请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 有证据证明申请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或者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害(3)申请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1)审查主体: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由负责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审查。
(2)审查内容:审判员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审查期限: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完毕,并做出裁定。
(1)执行主体: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
(2)执行措施:执行财产保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设备等动产 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3)执行程序:执行庭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诉讼程序终止的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对被冻结财产需要执行其他裁判文书的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有事实依据 选择正确的财产保全对象,以达到最有利于申请人的目的 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实施妨碍诉讼行为 做好财产保全的后期管理,防止财产遭受损失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提供法律保障。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充分了解程序和注意事项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