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手续
继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后,在保全期限届满或者诉讼程序终结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维护诉讼中的权利人合法权益,裁定继续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
提交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继续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具有财产保全资格的权利人和当事人; 被申请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能力,即有执行依据;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足以妨碍判决执行的。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情况,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于诉讼程序终结的情况,权利人应当在诉讼程序终结后30日内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书; 权利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生效法律文书; 原财产保全裁定书;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足以妨碍判决执行的证据。继续财产保全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继续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裁定:
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继续财产保全;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定要求限期补正; 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裁定暂缓审查。执行继续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继续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并向执行部门移交执行。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解除继续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解除继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继续执行对权利人明显不公平的; 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另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继续财产保全的法律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继续财产保全或者解除继续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1. 继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
2. 继续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仅限于原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3. 权利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足以妨碍判决执行的责任。
4. 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继续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