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裁判的顺利执行,法律规定了保全措施,其中包括查封、冻结等手段。申请保全查封冻结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程序,需要依法、规范地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 对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财产; 已经担保的财产; 依法应当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查封:对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作禁止处分的限制措施。 冻结:对存款、汇款、债权等金钱权利作禁止划拨、转让的限制措施。 扣押:对对辩论有意义的证据物、标的物作扣留的限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保全查封冻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可诉的民事权益; 有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 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足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措施; 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物价值相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申请保全查封冻结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包括诉请、保全措施、财产范围、提供担保等。 受理审查: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裁定/驳回:法院经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符合条件的,予以保全;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后,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执行。 解除保全:案件结案后,对保全的财产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查封冻结通常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保证书。 财产担保:以申请人名下价值足够多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在申请保全查封冻结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正确的申请标的:保全措施只适用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或对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财产。 提供充足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申请保全的财产符合保全条件。 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有错误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保全期限:保全措施不得超过诉讼终结时止,超过期限法院将解除保全。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结案后,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免影响被申请人财产权利。(一)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
(二)对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财产;
(三)已经担保的财产;
(四)依法应当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全审查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保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