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而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及其他逃避执行情形的; 有不能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能,一方当事人就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担保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及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是否有财产保全的条件;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裁定书生效。
当事人上诉应当写明上诉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
当事人上诉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在生效前可以不予执行。但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及其他逃避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