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对方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西城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财产保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符合以下条件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或有其他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申请人依法享有诉讼请求权 财产保全请求具体、明确 保全金额或者保全标的价值不得明显超过诉争标的额西城人民法院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种类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查封动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查封不动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扣押孳息:扣留被查封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孳息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诉讼请求权证明材料 证明申请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金额或者价值 保全担保(如有)审查:西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诉讼请求权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保全范围是否适当 保全担保是否充分(如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西城人民法院将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执行。执行方式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向被申请人开户银行发出冻结通知书 查封动产:现场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查封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查封登记,并通知被申请人 扣押孳息:向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扣留被查封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孳息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统一答复。当事人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持续到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法院受理保全申请人起诉的 保全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提示:** 西城人民法院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诉前财产保全服务,倡导诚实守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实陈述事实,避免不良动机和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