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共有或部分权属关系。然而,当婚姻出现危机或面临解除,夫妻双方往往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为了保障分割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权限,对财产进行控制并暂时冻结,确保在裁判做出前财产不被转移或处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财产分割效力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婚姻分割诉讼过程中,依法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一方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以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婚姻分割诉讼的公正高效开展。
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婚姻分割案件中的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夫妻双方因患精神病等原因不能处理事务的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保全财产只能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剥夺其财产权。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处分保全财产,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处分。
在保全财产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对新发现的隐匿财产进行保全。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财产被损坏或灭失,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恶意申请保全财产,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根据情节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婚姻分割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确保婚姻分割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